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 原告
-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德
- 原告
-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光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0,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8,4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