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0,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8,4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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