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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2號

原告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壬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7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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