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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移轉股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 原告
    葉佩勲
  • 被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   告 葉佩勲 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50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小計500 萬元;被告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小計15萬元。以上共計51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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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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