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 告 葉佩勲 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50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小計500 萬元;被告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小計15萬元。以上共計51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