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
- 原告
- 葉佩勲
- 被告
-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斌
- 被告
-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50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小計500 萬元;被告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小計15萬元。以上共計51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