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
- 原告
-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