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 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