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5號
- 原告
- 錩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潓妤
- 原告
- 巴洛尼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湘琦
- 原告
- 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東龍
- 被告
-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坤龍
- 被告
- 陳瓊鑾
- 被告
- 升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琳
- 被告
- 林耀庭
- 被告
- 弘一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富
- 被告
- 耀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伯祿
- 被告
- 林烱榆
- 被告
- 維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怡文
- 被告
- 涂翰宇
- 被告
- 王富美
- 被告
- 仲欣輪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芬
- 被告
- 陳忠凱
- 被告
- 林烱煌
- 被告
- 欣得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等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面積約50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依前揭判例意旨,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依據原告於起訴狀陳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500元【公告現值每平公尺14,770元X50平方公尺=738,500元】。是本件核定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73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至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等22人不得在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之土地設置障礙物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核其目的係為便利原告通行,屬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中附帶請求,自經濟上觀之並無獨立性,其訴利益一致,而無庸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