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順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宇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