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
- 原告
- 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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