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 告 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