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張景華
- 當事人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 告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卿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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