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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告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卿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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