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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曹宗鼎

  • 原告
    劉原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   告 劉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萬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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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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