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 告 劉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萬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