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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告
劉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萬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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