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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 原告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4,450 元,應徵裁判費25,0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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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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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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