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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
山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章
被告
黃聰漢

      林芙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自陳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7,000元(計算式:15,900×30=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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