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山億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章
- 被告
- 黃聰漢
林芙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自陳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7,000元(計算式:15,900×30=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