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尹涓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8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7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