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2號
- 原告
- 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尹涓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8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7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