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漢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生機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5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6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68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