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漢軒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生機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5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6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68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