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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67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7號

原告
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君
法定代理人
陳重榮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
人 陳日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告
佛光山寺
法定代理人
釋心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28萬元【詳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及原證2投標書總價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萬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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