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7號
- 原告
- 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君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榮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 法定代理人
- 人 陳日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 被告
- 佛光山寺
- 法定代理人
- 釋心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28萬元【詳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及原證2投標書總價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萬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