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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
    許芷瑜

  • 原告
    相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相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芷瑜 原告與被告陳峯能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請原告預估原告方面所可能獲得之經濟利益為多少?若原告無法估算,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分別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 ㈠聲明第三項請求返還部分,部分標的並不明確,原告請具狀如何特定? ㈡請原告補正請求被告返還之「現金」、「存款」、「銀行定存單」之數額及請求被告返還「票據」之票據內容,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㈢請求返還附表1所示財產部分,其中附表1(三)所載車號 000-0000貨車及RBQ-1217保時捷汽車之價額為若干?若無法估算,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以165萬元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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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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