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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
    許芷瑜

  • 原告
    相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峯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相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芷瑜 被   告 陳峯能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分別以新台幣165萬元計 算。至於聲明第三項部分,依原告107年10月16日「民事變更訴 之聲明暨陳報狀」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萬0611元( 0000000+64000+0000000=0000000)。以上總計為864萬0611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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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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