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相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芷瑜 被 告 陳峯能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分別以新台幣165萬元計 算。至於聲明第三項部分,依原告107年10月16日「民事變更訴 之聲明暨陳報狀」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萬0611元( 0000000+64000+0000000=0000000)。以上總計為864萬0611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