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艾欐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橙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意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