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Nizi International S.A.、Ulf Berg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Nizi International S.A. 法定代理人 Ulf Berg Johan Innegraeve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被 告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CS Iron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梁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6,025元,依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93元新臺幣,折合新臺幣(下同)1,732,853元(計算式:56,025×30.93=1,732,853,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