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5號
- 原告
- Nizi International S.A.
- 法定代理人
- Ulf Berg
- 法定代理人
- Johan Innegraeve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弘律師
- 被告
-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CS Iron International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梁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6,025元,依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93元新臺幣,折合新臺幣(下同)1,732,853元(計算式:56,025×30.93=1,732,85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