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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告
Nizi International S.A.
法定代理人
Ulf Berg
法定代理人
Johan Innegraeve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被告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CS Iron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梁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6,025元,依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93元新臺幣,折合新臺幣(下同)1,732,853元(計算式:56,025×30.93=1,732,85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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