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銘辰間給付罰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5,7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