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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告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楚山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惟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8,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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