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4號原 告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