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3號
- 原告
- 劉瑞三
- 被告
- 洪大成
- 被告
-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昱凱
- 被告
- 賴正昌
- 被告
- 謝常停檳榔攤
- 被告
- 匯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妍庭
- 被告
- 陳重景
李順興
當事人間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其主要係
請求被告移轉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房屋(台中市○○區○○
○路0000○0號、1-1號、3號、5號及7號)及土地(台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故其經濟利益應以房屋之課稅現值及
土地之公告地價計算之。亦即,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
82萬9849元(房屋部分:213700+49400+260500+236800+289300=
0000000元;土地部分:874.63x13037=00000000元、2507.42x10
121=00000000元。以上合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依起訴狀所載係附帶請求損害賠
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2萬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萬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