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李其保即保成企業社 被 告 歐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5,48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5,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