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
- 原告
- 姚白日
- 被告
-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崑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32,4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後,應繳納3,47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47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