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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告
姚白日
被告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32,4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後,應繳納3,47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47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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