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4號原 告 陳百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元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勝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