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7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暐祥、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6,560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