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0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1號

原告
李沛婕
原告
黃聖徨
原告
柳芝涵
原告
鍾瑋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原告
謝侑達
原告
吳欣樺
原告
沈正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原告
劉孟璋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布雷司麵包即王國政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李沛婕部分:原告李沛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9,83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9,834元(即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8萬5,291元、提撥退休金1萬4,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上,原告李沛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500元

(二)原告黃聖徨部分:原告黃聖徨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萬8,907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8,907元(即工資、資遣費共7萬1,268元、提撥退休金7,6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此,原告黃聖徨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500元。

(三)原告柳芝涵部分:原告柳芝涵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萬7,095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7,095元(即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5萬9,444元、提撥退休金7,6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上,原告柳芝涵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500元。

(四)原告鍾瑋秀部分:原告鍾瑋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萬7,095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7,095元(即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5萬9,444元、提撥退休金7,6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上,原告鍾瑋秀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500元。

(五)原告謝侑達部分:原告謝侑達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1萬1,686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1,686元(即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9萬2,770元、提撥退休金1萬8,9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此,原告謝侑達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610元。

(六)原告吳欣樺部分:原告吳欣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萬5,529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5,529元(即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5萬6,103元、提撥退休金9,4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此,原告吳欣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500元。

(七)原告沈正志部分:原告沈正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1萬7,847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7,847元(即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11萬7,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此,原告沈正志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610元。

(八)原告劉孟璋部分:原告劉孟璋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萬2,142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2,142元(即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6萬3,144元、提撥退休金8,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劉孟璋關於給付工資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劉孟璋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基此,原告劉孟璋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500元。

(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克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