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8號原 告 邱靜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