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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田偉

  • 原告
    厲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厲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1 萬元及新臺幣28萬元,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起訴當天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之歐元現金匯率買入34.38 、賣出35.72 ,平均35.05 ,則歐元1 萬元折合新臺幣350,500 元(計算式:1 萬元35.05 =350,500 元),加計新臺幣28萬元,總共630,500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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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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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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