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厲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1 萬元及新臺幣28萬元,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起訴當天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之歐元現金匯率買入34.38 、賣出35.72 ,平均35.05 ,則歐元1 萬元折合新臺幣350,500 元(計算式:1 萬元35.05 =350,500 元),加計新臺幣28萬元,總共630,500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