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興連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叔勳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