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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何志華
原告
王阿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鄭丞寓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4,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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