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呂哲怡 被 告 禾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以芩 被 告 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即原告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