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6,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