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黃義潭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126,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 準法第19條規定,核係對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三、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