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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告
悅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懿薰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揚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3,0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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