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
- 原告
- 佳音書報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調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04,5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尚不足1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04,5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尚不足1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