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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5號

原告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元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康家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0,032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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