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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告
何志華
原告
王阿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鄭丞寓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89,3

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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