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7號原 告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3,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