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7號
- 原告
-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易昌即林文進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2,600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