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9號原 告 黃明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敬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林 被 告 興鼎創業投資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義 被 告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來 被 告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廷 被 告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助 被 告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晉 被 告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民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核定為各訴訟聲明之標的價額。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且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100,000元(計算式:每個訴訟標的價額1,650,000元×14個訴訟標的=23,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1 5,280 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5,28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