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18號原 告 柯東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銧晟工程有限公司、陳坤榆、堂庭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興大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