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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被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被告
金吉意土木包工業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謝金城
被告
被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5,006,163元;第二項聲明請求其餘被告連帶給付5,006,163萬元;第三項聲明則敘明任一被告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責任。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合於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5,006,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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