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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石豐銘、謝金城、趙月霞

  • 原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吉意土木包工業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被   告 金吉意土木包工業 兼法定代理 謝金城 人 被   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月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5,006,163元;第二項聲明請求其餘被告連帶給付 5,006,163萬元;第三項聲明則敘明任一被告給付,於其給付範 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責任。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合於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5,006,1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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