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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9號

原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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