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