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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 原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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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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