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洪煌村律師 被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6,7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