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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60號

請求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6,7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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