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海洋礦泉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200元,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29.602新台幣,折合新臺幣(下同)1,160,398元(39, 200美元×29.602元=1,160,3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