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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告
海洋礦泉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200元,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29.602新台幣,折合新臺幣(下同)1,160,398元(39,200美元×29.602元=1,160,3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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