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被 告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華榮 被 告 方穗蓮 黃海威 方嬡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聲明標的金額為93萬5000美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新臺幣(下同)31.135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911萬1225元(935000美元×31. 135元=0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6萬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