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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返還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被告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華榮
被告
方穗蓮

      黃海威

      方嬡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聲明標的金額為93萬5000美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新臺幣(下同)31.135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911萬1225元(935000美元×31.135元=0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6萬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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