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盛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