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4號原 告 強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訴訟代理人 林瑜 上列原告對被告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4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