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
- 原告
- 蔡玉枝
- 原告
- 張俊彥
- 被告
- 張安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000元(原告蔡玉枝部分: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5股×1,000元/股+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50股×1,000元/股=375,000元;原告張俊彥部分: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00股×1,000元/股+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400股×1,000元/股=600,000元,合計共9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