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原 告 蔡玉枝 張俊彥 被 告 張安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000元( 原告蔡玉枝部分: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5股×1,000 元/股+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50股×1,000元/股=375, 000元;原告張俊彥部分: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00股×1,000元/股+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400股×1,000元/ 股=600,000元,合計共9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